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及完成标准 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独立性权利,能够依法转让是股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而发生的纠纷,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两种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资合特性,股权转让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两种情况,对内转让是指股权在股东内部进行转让,对外转让是指股东将其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进行转让,《公司法》第 71 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作出了相应的强制性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以其股权自由转让为基本特征
股权转让虽然也导致股权归属的变化,但与一般的商品买卖不同,股权背后对应着公司的全部财产以及债务,股权转让本质上属于权利的买卖,转让的后果意味着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了对公司的财产的控制关系的变化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主要限于国家股、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转让等情形)规定批准或者登记为股东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以外,一般的股权转让合同原则上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一)转让可以取得但是尚未取得的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假如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方尚未取得通过公司内部股东名册变更而有效取得股东权,就与第三人再次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转让股权,此时根据《合同法》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规则,假如转让人取得股东资格,则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假如转让人无法取得股东资格,则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二)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瑕疵出资的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可以转让其股权
此时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三)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人数超过法律规定限额的,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此时,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四)股权转让导致一人股东的情况下,因《公司法》并不禁止一人公司的存在,所以,此时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五)转让未成年人在公司中的股份,应该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