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0 年 11 月 1 日,原告李杏英到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以下简称“大润发超市”)购物,并使用该店设置的自助寄存柜存放其所带随身物品。购物结束后,原告持该店自助寄存柜密码条欲开柜取包,却发现无法打开该柜,遂求助于大润发超市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先后以人工方法打开原告所指认的柜箱及与密码条号码相符的柜箱,均发现空无一物。原告称自己存放于自助寄存柜内的皮包中共有人民币5310 元,当晚即向附近警署报案。事后,原告以大润发超市疏于管理致使钱物遗失为由,起诉大润发有限公司及大润发超市并要求赔偿 5310 元。 法院在审理中还查明以下事实:在大润发超市的每组自助寄存柜上,均标有“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其中“寄包须知”中写明“请使用者看清‘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不会使用者向管理员请教后再操作”、“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此外,该店内醒目的位置上还公示了“免费寄包柜注意事项”:1.密码单妥善保管,请勿示人;2.价值超过200 元商品、现金、手机、皮包等贵重物品请勿存入;3.自助寄包自存自取,如有遗失概不负责;4.存包不过夜,过夜后果自负。另大润发超市在其服务台还设有人工寄存的服务项目。自助寄存柜使用过程为:1.先投入硬币、退还硬币,激活自助寄存柜;2.自助寄存柜吐出密码条并自动打开箱门;3.存放物品,关闭箱门;4.输入密码,箱门自动打开,取出物品。 [判决]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在人工寄存和自助寄存柜两种寄存方式并存的情况下,原告选择了自助寄存柜寄存其物品,与大润发超市之间形成借用而非保管法律关系。2.大润发超市对自助寄存柜已提出正确的接受服务的方法和真实的说明及明确的警示,已尽到法定义务。原告未能证明其所称物品的遗失是自助寄存柜本身的质量问题或大润发超市借用服务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造成。3.原告证据仅能证明使用过大润发超市店内的自助寄存柜,不足以证明其将内有人民币 5310 元钱款的皮包存入。故判决不予支持原告诉请。 [评析] 本案中,有两个不可回避的法律问题:原告为购物将其物品存入大润发超市的自助寄存柜时,双方之间形成何种契约上的法律关系;若物品遗失,大润发超市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一、原告与大润发超市构成新型借用合同关系 推断法律关系应以案情为基础。本案中,原告使用被告自助寄存柜这一简单的过程本身并不能说明法律关系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