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虚拟股权激励案例分析与操作指导何谓虚拟股权
这在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但确实有很多企业通过虚拟股权方式进行股权激励,而虚拟股与公司股权之间在法律上一暗一明的现状也给虚拟股持有人的利益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股权激励只有以激励对象得到公司股权为结果才具有终极意义上的激励效果和意义,企业如何设置虚拟股权与实有股权之间的转换方式和条件
关键因素有以下四个:虚拟股转换的前提条件案例一:上海张江某高科技企业近年进展迅猛,为了更好的吸引人才,公司决定以设置虚拟股份的方式给予表现突出的员工奖励
经公司股东会讨论后决定由公司创始股东按比例出让共计 20%的股权进行股权激励,公司每年度终了时根据综合考评给予员工不同数量的虚拟股权,该虚拟股权在授予后当年即可根据其对应的股权比例参加公司分红,但不享有投票权等实质性股东权利;虚拟股权在员工经公司考评合格且再续签三年以上合同条件下可以转为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2024 年公司技术负责人张某累计获得了相当于 1%股权的虚拟股权,根据规定当年其可以兑现转换为公司股权;其后其与公司订立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公司为其办理了转股的各项手续,其股权比例为 1%
一年后,张某因故跳槽
由于其合同尚未到期,公司要求其返还已经获得的股权,张某拒绝,公司遂以张某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期为由提起仲裁,要求其返还已经获得的股权
经仲裁与法院审理认为,企业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只限于企业为员工提供有偿培训情况下,公司给予股权激励不属于法定的可以约定劳动服务期限的条件,同时,从股权激励性质来看,授予股权是对其过往工作和业绩的肯定与回报,假如要求员工退还也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
为何司法机构驳回公司返还股权的请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也就是说单位约定服务期限只在单位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