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装修纠纷:合同总价与预算单约定相冲突,业主被迫按实结算价款张雷律师按:家装业主普遍缺乏装修知识,尤其是装修合同的法律知识。装修公司有时为了承接工程,故意不向业主详细解释合同内容,实行低报价,高工程量变更索赔的方式猎取超额利润。业主应当要求装修公司明确,合同总价的包含范围。张雷律师提醒业主对“单价”、“据实结算”等内容提高警惕,审慎签订合同及合同附件等。通过下面一则案例予以评析。案例评析:2024 年 04 月 16 日朱先生和装修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朱先生将青浦区某室房屋以部分承包的方式发包给装修公司,并特别约定“总价款 5万元整,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的上下增减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不超过总价款的 5 万元。”工期自 2024 年 04 月 18 日至 2024 年 06 月 03 日。并且约定第三期款应当在油漆工进场前支付,假如有增加的工程量,则相应的增加工程量的价款也应当在第三期款支付的同时支付。(张雷律师:上述约定均属正常,总价、工期、和付款期限是合同的重要条款。根据上述约定,假如没有工程量变更,则朱先生需要支付的总工程价款就是 5 万元。但是,哪些属于工程量增加,哪些不属于工程量增加,就要约定清楚了。)双方签订合同的同时还签订了合同的附件《预算表》,其中第九项电线安装部分表明,插座线路、照明线路、有限线路、网络线路均以 1 米为计价单位,并在备注栏内表明“增加排放、按实计算”。(张雷律师:《预算表》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率。假如合同正文与《预算表》不一致,则双方可以约定优先适用那一部分。但本案中《预算表》约定的“按实计算”明显与合同主文约定的“总价款 5 万元”相冲突。如何使用,容易产生歧义。)合同签订后,装修公司进场进行了装修施工,朱先生也根据约定支付了前三期的工程款。但 2024 年 04 月 30 日装修公司向朱先生出具了《水电材料、数量验收单》,载明共用去各类电线 800 余米。朱先生在上述验收单上签字后,装修公司要求朱先生支付上述工程款。而朱先生则认为自己无需支付该笔款项。装修公司遂停工离场。(张雷律师:合同约定了增加的工程量需在支付第三期工程款的时候支付。因此朱先生没有支付该笔款项后,装修公司行使了先履行抗辩权,停工离场。而本案的焦点问题也就是电线是否包含在工程总价中,还是应当按时结算。)后装修公司起诉了朱先生,要求朱先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