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 深府〔2011〕198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XX 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XX 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XX 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 权交易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其继受单位,下同)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管理,规范其土地使用权交易,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持续发展,推进城市化和特区一体化进程,保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是指为了保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需要,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规划国土部门核准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使用的土地,具体包括: (一)根据市政府 1993 年发布的《XX 市宝安、XX 县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2004 年发布的《XX 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
(二)政府征收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后,返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以转让、自主开发、合作开发、作价入股等方式进入市场交易的,适用本规定
非农建设用地中的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含统建楼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规划国土部门和各区政府(含 XX 县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服务与监管
市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属机构负责规划技术指标、用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权交易等方面的服务与监管
各区政府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