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政策性森林保险定损理赔操作规程(试行)[5 篇范例] XX 省政策性森林保险定损理赔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分散林业经营风险,提高林业抵御自然灾害和灾后自救能力,规范森林保险查勘定损和赔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及林业相关技术规程和森林保险政策规定,特制定《XX 省政策性森林保险定损理赔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 XX 省境内政策性森林保险产品因灾害而发生的勘查定损理赔工作。 第三条森林保险理赔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及时主动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程》保险责任包括。火灾、暴雨、沙尘暴强风、洪水、滑坡、泥石流、冰雹、霜冻、暴雪、干旱和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病害、虫害)等。在保险期限内,政策性参保林地因上述灾害所造成被保险林木损毁,包括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死亡或界定死亡的直接经济损失,承保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政策性森林保险规定保额)负责赔偿。 第五条投保人应在灾害发生后 3 个工作日(72 小时)内向承保公司报案,并做好受灾面积估算定损及相关材料准备。承保公司接到报案后,根据投保人估算受灾面积确定勘查定损等级,组织开展勘查定损工作。林木损失清晰的,承保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 15 日内完成勘查定损工作,林木损失一时难以确定的,可设定 30-90 天观察期,观察期后 7 日内完成勘查定损工作。 第六条承保公司根据所确定的查勘定损等级,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派出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林业部门接到申请后,2 个工作日内拟定外派人员及专家名单,并征得承保公司同意后方可进行现场勘验工作,并自觉接受承保公司监督人员监督;技术人员及专家相关费用由承保公司承担。 第七条参保单位发生灾害报案后,根据受灾面积来确定勘查定损等级,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应由所属单位上级部门对受灾面积进行协调勘查定损(省直单位由省森林保险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勘查定损等级划分为三级。 (一)Ⅰ级灾害。受损森林面积在 100 亩以下(含 100亩)的,承保公司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协商。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对受害面积和损失情况进行认定。 (二)Ⅱ级灾害。受损森林面积在 100 亩以上 300 亩以下(含 300 亩)的,承保公司与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协商,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对受害面积和损失情况进行认定。 (三)Ⅲ级灾害。受损森林面积在 300 亩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