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根 据 《 建 筑 法 》 第 39 条 、第 40 条 、第 41 条 、第 47 条 和《 建 筑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991 年 7 月 9 日建 设部令第 13 号)、建 设部 1992 年 12 月 2 日颁布的《 建 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996 年 10 月 17 日劳动部发布的《 建 筑 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等的要求,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做到: (l)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管理范围,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建 设单位分段发包或者指定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发生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施工单位应当建 立工程项目安全保障体系。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应当建 立以第 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负责本工种的安全生产。项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员应当在书面交底上签字,并在施工中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3)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建 设工程安全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 据 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天气条 件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或危险部位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牌。 (4)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中可能导致损害的毗邻建 筑 物、构筑 物和特殊设施等做好专项防护。 (5)施工现场暂时停工的,责任方应当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并承担所需费用。 (6)施工单位应当根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的规定,建 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设置有效的消防措施。在火灾易发生部位作业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 物 品 时 , 应 当 采 取 特 殊 消 防 措 施 。 ( 7)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施 工 现 场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或 者 减 少 各 种 粉 尘 。 废 气 、 废 水 、 固体 废 物 及 噪 声 。 振 动 对 人 和 环 境 的 污 染 和 危 害 。 ( 8)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将 施 工 现 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