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科技保险费补贴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技保险作用,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分散、化解科技创新创业风险,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家科技部、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31 号)、XX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配套措施的通知》、《关于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若干措施》(长政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科技保险费补贴的险种是指经国家科技部、保监会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财产保险(包括一切险和综合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队健康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队意外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
一次性投保期限一般为 1 年,最长为 2 年
第四条科技保险费补贴支持的主要对象为在 XX 市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已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入库企业、XX 市科技局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参照给予补贴
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信誉,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第五条科技保险的承保公司为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在 XX 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保险合同条款文本须为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正式文本,并提前一个月提交市科技局登记
第六条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按实际保费支出的 7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 20 万元
其中经省级、市级认定的首台(套)产品所投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年度最高补贴不超过 100 万元(该企业年度保费补贴不超过 100 万元)
企业当年所投保险获得其他政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