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共用纺织品卫生及租赁洗涤情况介绍 1987 年国务院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这是目前可查阅的最早的由政府发布的对公共卫生进行管理的法律。 根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于1988 年制定国家标准《旅店业卫生标准》,但该标准中对公共用纺织品的卫生要求仅仅是‚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床上用品应一客一换,长住客床上用品更换间隔不超过一周‛,并未对细菌数量和致病菌提出要求和规定。 1996 年卫生部重新修订《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代替《GB9663-88》。首次规定旅店业的(1)毛巾和床上卧具的清洗消毒判定标准:‚细菌总数:<200CFU/25cm2,大肠杆菌:不得检出;致病菌:不得检出‛。(2)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长住旅客的床上卧具至少一周一换‛。 为了深入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完善《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3-1996》,卫生部于2001 年制定了强制标准《公共场所用品卫生安全WS 205-2001》,与《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3-1996》相比有了很大的提高和进步,一是将原旅店业的范围扩大到整个公共场所;二是对毛巾和床上卧具的概念放大到整个纺织品,采用了‚布草类‛的说法。对布草类的卫生标准值进行了完善, ‚清洁整齐、无污渍、无破损、无毛发;<200CFU/25cm2,大肠杆菌:不得检出‛。 但是,该标准中的‚布草类‛的定义显得有些牵强。在古代,布草在民间指一般布料,《儒林外史》写道:‚你我爱亲做亲,我不争你的财礼,你也不争我的妆奩,只要做几件布草衣服‛。到了近现代成为旅店用纺织品的通俗说法,是对台布和床单、枕套、卫生间放臵的毛巾等的俗称。为此《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 205-2001》对布草专门进行了解释,‚布草类:指提供给顾客使用,并与皮肤接触的各种纺织品及其代用品‛。 随着SAS、禽流感、甲型流感A/H1N1(猪流感)等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发生,为了防范公共场所因纺织品引起的疾病传播,从保护消费者、公共用纺织品使用者安全的目的出发,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用品卫生安全》,参考了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标准,江苏省制定了地方强制法规《公共用纺织品安全技术规范DB32/1044-2007》,2008 年3 月1 日实施。该地方法规是对《公共场所用品卫生安全》的补充和完善: 一、对公共用纺织品进行了较全面的定义。‚公共用纺织品:在公共场所,供不同的人,反复多次使用的纺织品,如:毛巾类产品、床上用品、直接接触皮肤的服装、桌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