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鄂移[2006]175 号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规范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行为,确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实施,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意见》和省政府《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在鄂的直属水利水电工程,经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省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国务院下达接收任务、由我省接收的外省(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记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库,是指水库库容在 1000 万立方米以上(含1000 万立方米)或者水电站装机容量在 5 万千瓦以上(含 5 万千瓦)的水利水电工程(不含渠系)。 本办法所称农村移民,是指因兴建大中型水库土地被征用、被搬迁到安置地安家落户并具有当地农村户籍的农业人口。 第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应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级负责,县为基础,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2 库区县内安置移民的登记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出县省内安置移民的登记工作,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必要时,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向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供移民搬迁安置花名册;搬迁安置到省外移民和出县省内安置无法对接的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在核定登记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前,应将人口核定登记办法、集中登记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移民在公告期内未能申报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范围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2 0 0 6 年 6 月 3 0 日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 0 0 6 年 7 月 1 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本办法所称现状人口,是指 2 0 0 6 年 6 月 3 0 日以前完工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由原迁移民和水库完工时至 2 0 0 6 年 6 月 3 0 日之间移民自然增长的人口组成。 本办法所称原迁人口,是指因大中型水库建设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以批准的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