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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社区矫正人员考核管理规定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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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滨州市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刑罚,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规范管理、准确考核、实施奖惩,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山东省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范》,结合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考核奖惩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核与动态评估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考核奖惩,主要考核奖惩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完成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任务等情况。 第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和处理社区矫正人员管理考核日常业务工作。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人员管理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考核的结果,作为对其实施分类管理,给予表扬、评定社区矫正积极分子,建议减刑,给予警告,建议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出收监执行的依据。 2 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类别分为严管、普管和宽管,不同的管理类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管理类别由司法所根据考核情况确定,严管对象要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七条 社区矫正人员自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接受严格管理。一个月期满,根据司法所考核分数和阶段效果评估,重新确定管理等级。 第八条 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等级,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处遇,社区矫正人员必须服从相应的监管。 第九条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措施不受其对应的管理类别限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报到、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时间和次数。 第十条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普管的措施主要有: (一)每半月至少一次司法所电话报告本人行踪及活动情况; (二)每月至少一次到司法所当面报告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三)每月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不少于 10小时; (四)每月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不少于 10小时; (五)每半月至少一次接受个别谈话教育; 3 (六)每两个月至少接受一次实地走访检查; (七)应当接受手机定位。 第十一条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宽管的措施主要有: (一)每月至少一次向司法所电话报告本人行踪及活动情况; (二)每两个月至少一次到司法所当面报告并提交书面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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