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热力设备和 管道保温油漆设计技术规定 SDGJ 59—84 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院 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热力设备和管道保温油漆 设计技术规定SDGJ 59—84》的通知 (84)水电电规设字第 3 号 为适应电力工业的发展和满足设计工作的需要,我院委托西南、华北电力设计院编制了《火力发电厂热力设备和管道保温油漆设计技术规定SDGJ 59—84》,现颁发试行
本规定正文及附件二由西南电力设计院负责编制;附件一由华北电力设计院负责编制,该院已有为 TQ-16 机和MZ-80B 微型机编制的专用计算程序
各单位在使用本规定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不妥之处,请随时函告我院和西南、华北电力设计院,以便修订时考虑
一九八四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1 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火力发电厂的热力设备、管道及其附件的保温、油漆设计
本规定不适用于汽轮机、锅炉本体的保温、油漆设计,也不适用于电气、土建部分的有关设计
2 条 对下列情况,应按不同要求予以保温: 一、为保证良好的工作环境,外表面温度高于 50℃,需要经常操作、维修的设备和管道一般均应保温
环境温度为 27℃时,保护层外表面温度不应超过 50℃
对于个别不宜保温的设备和管道,其外表面温度低于 60℃(防止烫伤运行维护人员的温度界限)时可以不保温
二、当散热损失导致年运行费用增加时,必须从节能和经济的角度进行保温设计,保温厚度按年最小费用法确定
三、当需要限制介质在输送过程中的温度降,以满足防堵、防冻、防结露及其他工艺要求时,必须从控制介质温度的角度进行保温设计
3 条 对于不保温的设备、管道及其附件(包括支吊架),为了防腐和便于识别,应进行外部油漆
管道保温结构的外表面,为便于识别起见,应涂刷介质名称、表示介质性质的色环和表示介质流向的箭头
设备保温结构的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