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国 务 院 “规定”精神印发《烟草 系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 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 国 烟 法[2001]278 号 各 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联系行业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系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系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二 OO 一年五月十五日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关 于 烟 草 系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 行 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职工生命、国家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 省 级局(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所属企业(包括烟草系统控股的多种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分别对下列 特 大 、重大 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 大 、重大 因工伤亡事故; (二)特 大 、重大 火灾事故; (三)特 大 、重大 甲方责任交通事故; (四)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 种设备特 大 、重大 安全事故; (五)放射性危险品特 大 、重大 安全事故; (六)特 大 、重大 内部刑事治安管理责任案件; (七)其他特 大 、重大 安全事故
特 大 、重大 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