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展,我国经济越来越融入国际经济,在新的贸易形势和经营活动中,货物流和资金流将难以一一对应,这就要求经济政策应适应市场经济规律,主动寻求变化和进展,不断调整政策,完善法规,逐步从程序性审核向合规性审核转变,从事前管理转变为事后管理,从间接管理转变间接管理,从而方便企业经营,推动贸易便利化。本文就出口代理业务不允许委托方收汇的有关政策进行探讨。1998 年前后由于国内出现了各种走私违规、骗汇、逃套汇和骗税违法行为,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打击这些违法行为,防止出卖或变相出卖进出口经营权和许可证,1998 年 12 月 1 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法律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文件,对于出口代理业务收汇问题,文件第十一条中规定“出口代理业务,一律由代理人负责收汇。”,其目的是落实出口收汇的责任,由于此规定的出台,无疑使代理方能否收汇成为办理出口代理业务的必要条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代理方重视了对委托方资信的调查,也打击了委托方借用出口代理业务进行逃汇行为。但随着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的变化,出口代理业务,一律由代理人负责收汇这一规定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一、不允许贸易委托方收汇的弊端(一)委托方商业机密得不到保护企业自身经营出口业务最基本应具备:有出口经营权、有货源、有国外客户和享有经营国家特别商品经营权等,缺少任何一项,都无法自行办理出口,只能委托出口。目前从委托方来看形成出口代理业务大致有以下五种情况:1.委托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包括保税区企业);2.委托方没有国外客户;3.委托方没有出口商品许可证;4.委托方没有经营特别商品权;5.委托方具备自行出口条件,只是不熟悉办理出口手续而委托出口。从以上五种出口代理业务看,只有一种属于委托方没有国外客户,实行出口代理业务,一律由代理方负责收汇的规定,将不排除其他四种出口代理业务委托方商业机密得不到保护。(二)代理人负责收汇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委托方逃汇行为《法律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中第五条规定: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代理人必须与委托人签定书面代理合同,并由代理人根据代理合同与外商签定进出口合同。在现实出口代理业务中由于委托方要保护商业机密防止国外客户流失,代理方根据代理合同与外商签定出口合同很难做到,往往代理方和外商签定出口合同是靠委托方负责传递,代理方无法对外商资信进行调查,另外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