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进出口舱单服务系统第 1 页鹏海运新舱单软件操作手册深圳市鹏海运电子数据交换有限公司海运进出口舱单服务系统第 2 页1
新舱单业务简介1
新舱单产生的背景及原因2008 年 3 月,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新办法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
在该管理办法中,海关制定了新的海运舱单申报规程
随后海关又公布了新的舱单电子传输报文格式
舱单电子数据的传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舱单电子数据,另一部分是与舱单相关的其他电子数据,如理货报告等
因此,《办法》将传输上述舱单电子数据的主体相应分为两类:一类是舱单传输人 (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等义务主体);另一类是相关数据传输人(包括理货部门、监管场所经营人及出口货物发货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的规定, 上述两类主体有义务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否则被视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上述两类传输主体应当向海关备案,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通过备案,海关可以充分了解舱单传输人及相关数据传输人的有关信息,便于海关开展风险管理工作;二是通过备案,方便企业通过海关建立的“进出境舱单管理系统”进行舱单等电子数据的传输,并有利于海关对企业的分类管理
新舱单的申报主体介绍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 货运代理企业, 船舶代理企业, 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义务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海运进出口舱单服务系统第 3 页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现行新舱单的数据大部分由船舶代理企业( 简称 : 船代 ) 负责做数据申报 , 同时在出口预配舱单的业务场景, 报关行会负责预配舱单数据录入的步骤
新舱单的作用及单证内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简称舱单):反映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