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贵阳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甲方: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乙方: 根据《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92 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01]75 号)、《贵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筑府办发[2024]129 号)、《关于贵阳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衽单独统筹的意见》(筑委厅字[2024]67 号)、《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138 号)、《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16 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24]77 号)和相关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为保证参保人员、企业离休干部(以下简称服务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进展,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如下:总 则 一、甲乙双方应仔细贯彻招待国家和省、市的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政策(以下简称医疗服务政策)、法规以及相关部门制订的配套文件
二、甲乙双方应自学奠定国家和省、市有关医疗服务政策、法规的规定,并共同致力于优化医疗服务,简化就医手续,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努力为广阔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三、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四、乙方依据国家和省、市医疗服务政策、法规及本协议的要求,为服务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医疗服务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并报甲方备案
五、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具体贫乏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二级以上医院必须设立单独的医保科(办),并至少配备一名医务管理人员和一名财务管理人员,与甲方共同做好医疗服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乙方医疗服务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要发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