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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医师医疗服务管理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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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法律规范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医师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经商省有关部门同意,现印发《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医师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2024 年 8 月 22 日 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医师医疗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将医疗保险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55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动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4〕56 号)等规定,以及国家、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注册执业的医务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综合指导各统筹地区按本办法开展相关工作,并组织全省统一的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医师信息系统开发,促进全省范围内实现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医师相关信息共享。 第四条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地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管和考核评价。各地应建立和维护本地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医师库,做好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和智能审核监控系统的联结互通。 第五条定点协议医疗机构负责将医师信息及时向所在统筹地区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登记。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同时为多个统筹地区定点的,分别向相关统筹地区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多点执业的医师,由执业所在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分别报送。医师执业地点、职称等个人信息变化时,由其所属的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及时向所在统筹地区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医师书面申请其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不纳入医疗保险支付的,定点协议医疗机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构可不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登记,但应及时对外公布相关信息,便于参保人员就医时选择,并以一定方式提醒告知参保人员。 第六条建立医师医疗服务行为动态管理机制。各统筹地区社会(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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