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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指南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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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一、申报范围 (一)申报项目范围 1.申报项目应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并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向国外专利申请。 向国外专利申请已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的,在申报专项资金时应处于正常审查程序中并具有新颖性、制造性和有用性等条件;已经正式获得授权的,在申报专项资金时应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并无权利纠纷等问题。 尚未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的向国外专利申请不得申报资助。 2.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求导向,有助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撑我国高技术产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进展的技术领域;并重点资助有助于构建专利池、猎取核心专利技术、参加国际技术标准制定,保护类型与我国发明专利相同的向国外专利申请。 (二)申报费用范围 1.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审批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 3 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具体为 PCT 申请在国际阶段缴纳的国际申请费、检索费、传送费、初步审查费、手续费等费用,PCT 申请和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申请在外国国家(地区)缴纳的国外审查费、授权登记费、授权后 3 年的年费等费用(以各国国内法律规定为准)。 2.向专利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 3.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以下简称“检索中心”)出具查新检索报告、法律状态检索报告所发生的检索费用。 (三)申报单位范围 申报单位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其中,国内中小企业为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24〕300 号)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事业单位为持有编制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组织;科研机构为在编制、工商、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 向国外专利申请有多个申请人的,应商定由其中一个具有申报资格的申请人申报。具有申报资格的单位以其法定代表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可以单位名义进行申报。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四)申报时间要求 向国外专利申请可以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阶段后和正式获得授权后分两次申报资助,也可以在授权后一次性申报资助。 向国外专利申请完成国家公布阶段的,应自外国国家(地区)公布日起当年或第二年申报资助;正式获得授权的,应自外国国家(地区)授权日起3 年内申报资助。 (五)资助限额要求 同一件专利最多支持向 5 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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