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进口合同的履行要考虑的问题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的基本义务是接货、付款
目前我国进口合同大多以 FOB价格条件成交,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
买方的接货义务,主要是指按时派船接货和按时开立符合合同的借用证.买方在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应随时注意和卖方接洽,督促其按合同履行交货义务
进口环节中还包括保险、审单付款、报关、检验以及可能的索赔等事项;进口商应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逐项完成
开立信用证申请开证 进口合同签订后.进口方填写开证申请书向银行办理开证手续.开证申请书是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依据,也是申请人和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的法律证据
开证申请书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信用证的内容,包括受益人名称地址,信用证的性质、金额,汇票内容,货物描述,运输条件,所需单据种类份数,信用证的交单期、到期日和地点,信用证通知方式等
第二部分是申请人对开证银行的声明、其内容通常固定印制在开证申请书上,包括承认遵守《UCP 500》的规定;保证向银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手续费、利息及其他费用;在申请人付款赎单前,单据及货物所有权属银行所有;开证行收下不符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时申请人有权拒绝赎单等等
开证注意事项 A
信用证的内容应是完整的、自足的信用证内容应严格以合同为依据,对于应在信用证中明确的合同中的贸易条件,必须具体列明,不能使用“按 XX 号合同规定”等类似的表达方式
因为信用证是一个自足文件,有其自身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不应参照或依附于其他契约文件
信用证的条件必须单据化《UCP 500》规定:如信用证载有某些条件,但并未规定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视这些条件为未予规定而不予置理”
因而,进口方在申请开证时,应将合同的有关规定转化成单据,而不能照搬照抄
比如,合同中规定货物按不同规格包装,则信用证中应要求受益人提交装箱;合同以 CFR 条件成交,信用证应要求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