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销售部“营销承包”协议书甲方:三明市富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包销售部,进行台江台溪坂地块“山水别居”(暂定名)项目的营销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一、承包物业概况:本案位于三明市三元区,用地面积约 8428.36 m2,建筑面积约 2.2 万 m2。二、承包方式及期限:1、承包方式:销售;2、承包期限:至销售任务完成 95%止。三、委托销售价格: 1、甲方按住宅 4500 元/m2作为均价(制作价格表的表价均价,在此价格上可进行促销活动),委托乙方承包销售;2、乙方根据此销售均价,根据各单元具体情况制作销售价格,并由甲方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该附件是双方结算销售佣金的依据。四、销售进度指标:1、乙方必须在开盘后两个月完成可售物业 30%的销售率,工程竣工时完成 70%的销售率,交付使用时累计完成 85%的销售率。(此指标依据 4500 元/㎡的销售均价)2、销售率按 “已销售套数”除以相应“可售物业”总套数计算。“已销售套数”:包含由乙方直接售出的(指与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认购协议”,并且首期购房款缴交到达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及甲方以其他形式售出(包括股东购买、保留自用、抵第三方款项)的总套数;“可售物业”:指本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载明的可销售单元。甲方股东购买和保留自用的物业(不超过总数 5%),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乙方不得计提相应单元佣金;甲方抵消工程价款等第三方款项的物业,视同乙方销售,需要全额计算佣金给乙方。五、营销推广费用:营销推广费用包括:内外卖场建造与设备配置,沙盘模型、施工场地围墙看板、效果图设计与制作、三维影视制作、样板房装修、看房专车等销售道具类费用;媒体广告、印刷品广告以及销售公关活动等广告类费用,全部由甲方投入。六、佣金计算和支付方式:1、前期策划费用和营销费用:⑴ 项目正式开盘销售前的策划费用,由乙方承担,此部分费用已包含在销售佣金中。⑵ 乙方项目专案小组主要成员驻场、组建销售团队之月份起,甲方于次月5 日前按 3 万元/月的标准包干预付营销费用,作为乙方营销团队驻场人员工资性费用支出,直至正式开盘之月止。⑶ 甲方所预付的营销费用于销售佣金总决算时全额抵扣。2、基本佣金: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乙方销售佣金以分户销售单价为基数(《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的价格),按 1.7%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