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开展“长沙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区(大厦)、优秀物业管理企业”评比工作的通知 长房地政发[2000]70 号 2000 年 7 月 10 日 五区房地局、三县一市房地局、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推动我市物业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决定自 2000 年起在全市开展“长沙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区(大厦)、优秀物业管理企业”达标评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范围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
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组团,人住率达 60%;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 60%以上,人住率或使用率达 80%以上的大厦均可参加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区、大厦的评比
物业管理企业成立满一年、管理项目中有一处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物业管理称号可以参加市优秀物业管理企业的评比
二、评比工作由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
按《长沙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区标准》、《长沙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长沙市优秀物业管理企业标准切以下简称《标准》评比打分
《标准》总分值为 100 分,按各条款分解,90 分以上为达标分数线
评比标准见附件一、二、三
三、评比工作分自评、初评、评定三个阶段进行
9 月 1 日至 30 日为各物业管理企业自评时间,自评达标的物业,按物业座落区域申报所在地区和县(市)房地产管理局初评,申报初评名额不限,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 9 月 30 日前将考评申报表和自评资料送各区和县(市)房地产管理局
10 月 10 日——30 日为各区、县(市)房地产管理局初评时间,区和县(市)房地产管理局和有关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对参评物业、企业进行考评
11 月 10 日前将评定总分在 90 分以上的单位名单及各单位考评申报表、考评资料报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监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