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鞍山文化旅游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强化鞍山文化旅游开发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组织网络,有效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辽宁省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负责人,包括开发区有关部门的下列人员:(一)行政正职或主要负责人;(二)分管安全管理工作的副职;(三)分管与安全管理有关业务工作的副职
各部门行政正职或主要负责人是本系统和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系统、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管理工作的副职,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与安全管理有关业务工作的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部门行政正职或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是:仔细贯彻落实国家和天津市的法律、法规以及开发区管委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会有关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本地区本系统安全工作形势和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本地区本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协调和解决各职能科室安全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各部门分管安全管理工作的副职的职责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协助主要领导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并抓好落实;组织有关科室按职责分工定期对本地区本系统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领导和组织有关职能科室对涉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场所和行为进行查处
各部门分管与安全管理有关业务工作的副职的职责是:仔细贯彻落实分管行业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程;督促检查所分管科室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组织实施管委会或安委会做出的有关分管部门安全生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