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高管员工股权激励中的七个法律雷区 员工股权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权的权利。如该公司为上市公司,则称之为股票期权,如该公司为非上市公司,则为股权期权(本文为行文方便,股票期权和股权期权不做区别,统称为股票期权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司法实践中,由于职业经理人相对于公司的弱势地位,导致股权激励中的法律陷阱比比皆是。本文不惴浅陋总结如下,以飨读者。 陷阱一、企业通过在境外注册成立的关联公司授予员工股权激励。 原告刘先生诉称,2024 年 2 月 1 日其入职三快科技公司,担任城市经理一职。在职期间其通过《MEITUAN CORPORATION - 2024 STOCK INCENTIVE PLAN-NOTICE OF STOCK OPTION AWARD(美团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通知)》,被授予 35000 股的股票期权,三快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兴在该通知中签字。 2024 年 8 月 21 日其离职,此后双方因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产生争议。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股票期权行权日为 2024 年 8 月 20 日,且同时应得股票期权为 17953 股;确认其股票期权行权日的每股股票价值按三快科技公司经审计的 2024 年度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值进行确认;确认其行权时股票增值收益所得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三快科技公司代扣代缴;三快科技公司在刘先生支付行权款之日起三日内向刘先生提供行权收据和股份证书。 被告三快科技公司辩称,刘先生 2024 年 2 月 1 日入职其公司,担任城市经理,后变更为销售经理,2024 年 8 月 21 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刘先生起诉主体错误,《股票期权授予通知》并非其公司作出,而是 MEITUAN CORPORATION(美团公司,一家依据开曼群岛法律设立的公司)作出,该公司与刘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 《股票期权授予通知》及《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中载明管辖法院为香港法院,海淀法院没有管辖权;其公司并未发行股票,与美团公司之间不存在相互持股的关系,客观上不存在向刘先生授予第三方股权的可能性; 税收问题由行政机关管理,并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