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南市民一终字第 500 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俊,该公司法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田良丰,该公司法务助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小玲。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龙。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红梅,广西江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西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小玲、张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24)江民一初字第 1752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4 年 2 月 11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 年 4 月 1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合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俊、田良丰,被上诉人黄小玲、张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红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黄小玲、张龙与合正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黄小玲、张龙购买合正公司开发的南宁市白沙大道 91 号英伦第六区第×号楼×单元×号,购房价款总额为 266390 元;黄小玲、张龙的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付款;合正公司(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450 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合正公司(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每逾期一天,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关于付款方式及期限”第一款约定了“一次性付款”;第二款“银行按揭付款”第 10 项约定:“买受人必须配合出卖人办理房屋(含车位)产权证,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关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向出卖人提交委托书及办理产权证所需的各项材料(含产权登记机关认为买受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并按办证时政府或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缴费标准预交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费用(多退少补)。……”合同签订后,黄小玲、张龙向合正公司交付了 266390 元购房款。2024 年 7 月 19 日,合正公司向黄小玲、张龙发出《英伦第六区交房通知》,通知黄小玲、张龙于 2024 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8 月 7 日办理业主收房有关手续。合正公司已将涉案房屋交付黄小玲、张龙使用。合正公司于 2024 年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