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黑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进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进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4]25 号)、《财政部 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4]249 号)和《国家进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24]2528 号),为支持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我省实施节能改造项目,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法律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促进全省节能服务产业进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以节能服务公司投入为主实施节能改造,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本办法所称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 省进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我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相关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四条 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组成,分别由中央财政预算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第五条 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通过国家进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能力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六条 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采纳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