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 年 8 月 14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37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0 年 8 月 29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84 号公布 自 200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乡村建设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市级公安消防机构:(一)国家重点工程;(二)建筑面积在 2 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三)建筑总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工程;(四)基建投资 1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上述范围以外和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指定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公安消防机构
第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