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法律规范水利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水利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法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审计监督。 上级水利审计部门对下级单位的招标投标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有关招标投标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五条 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职责: (一)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人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投标人及有关人员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与招标投标项目有关的投资管理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协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第三章 审计权限 第六条 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参加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通知同级审计部门参加。 (二)有权要求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提供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审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三)对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制止; (四)有权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调查了解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 (五)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执行情况。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审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