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44 号 2003 年 10 月 31 日苏州市政府第 17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建筑施工,以及对建筑施工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级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市区的建筑施工安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县级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安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特大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和建筑施工安全重、特大事故的应急预案,并根据建筑施工特点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和救援网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安全生产的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建设单位应当把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在其相应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七条 施工现场安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