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申请书 XX 县区文化委员会文物行政许可事项之五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的批准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的批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XX 县区文化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一、受理 受理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依据京文物[2003]454 号《XX 省文物局关于 XX 省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的措施的有关规定》) 1、申请函(加盖公章)
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
2、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1/500 或 1/2000 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设计方案要求上报建筑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
3、有关保护措施的文字说明、图纸、专家论证意见
4、以上文件为 a4 规格,图纸为 a 4、a3 规格装订成册
受理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责任部门:文物科受理程序: 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文委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行政许可事项补充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5 个工作日内未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查 审查标准: 1、申报项目为 XX 县区文物保护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2、原址保护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XX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