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指南 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须知 1、许可范围 (一)产品
企业所生产的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被列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1、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八大类; 2、中间产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生产企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单位
2、关于申请与受理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颁发对象的规定 以下三类单位均应分别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公司)总部; 2、分支机构(指企业设立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分公司、子公司); 3、生产单位(指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所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单位)
(二)关于申请人的规定 1、中管企业 中管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为下列单位的申请人:(1)分公司、子公司; (2)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生产单位
2、其他企业: (1)企业为下列单位的申请人: ① 企业 ② 企业的分公司 ③ 企业或者其分公司所属的生产单位(2)企业的子公司为下列单位的申请人: ① 子公司本部 ② 子公司所属的生产单位 (三)关于跨行政区企业的申请受理问题 1、跨市的企业总部申请的受理机关,为企业总部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工作点
2、跨市的企业分支机构和其分支机构所属生产单位申请的受理机关,为其所在地的工作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