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大红八角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动力煤交收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保证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动力煤(bsc)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XX 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 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力煤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及交收业务的关联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动力煤交收采用船板交收方式
船板交收是指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卖方)将交收货物装至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的轮船板,完成货物交收的一种实物交收方式
买卖双方以货物装上买方船板为界,实现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各自承担对货物数量与质量的责任
实行船板交收时,货物装至船板之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货物装至船板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四条指定交收港口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商按动力煤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履行实物交收的交货港口
动力煤交收港口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条申报交收的卖方为具备煤炭经营资质的煤炭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申报交收的买方为一般企业法人
第二章动力煤的交收流程 第六条交收申报及交收配对 (一)交收申报 1
在交收配对当日 9:00~11:30,13:30~16:15,持有动力煤电子交易合同的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提出交收申报
提出交收申报时买卖双方交易账户应有足额可用资金,且卖方的交 第 1 页 共 7 页收申报数量不得超过其在交易所登记的货权凭证标注的货物数量
如卖方违反规定,交易所将取消其交收申报权限,直至交易商承诺不再违规并得到交易所批准
(1)卖方提出卖出交收申报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交交收申报信息,包括商品的发热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