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紧急救援中心建设标准 (仅供参考,以正式发文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紧急救援中心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宏观调整,提高紧急救援中心工程项目科学决策和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订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紧急救援中心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紧急救援中心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紧急救援中心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法规,以及相关技术经济政策。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以及科学先进与勤俭节约的辨证关系。 第四条:紧急救援中心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区域建设规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防灾应急预案的各项要求,并应考虑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合理组织调配,注意形成合理的紧急救援网络。地级以上城市应建设独立的紧急救援中心。 第五条:紧急救援中心的建设,应注意功能科学、调度快捷、安全方便、经济合理。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六条:紧急救援中心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地区、城市规模与等级、紧急救援中心的救治范围以及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可利用的卫生资源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并应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 2 统一规划。 第七条:紧急救援中心的建设规模按城市人口测算。基本配置标准为城市人口每5—10 万人配置一辆救护车,工作人员按5 人/辆配备,每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用房按建筑面积35 平方米设置。 市区人口(万人) 普通救护车(其中负压车辆数) 建筑面积(平方米) <50 4(1) 800 50—100 8(1) 1200 100—200 15(2) 1800 200—400 30(3) 3000 >400 ≥50(5) ≥5000 第八条:紧急救援中心的项目构成主要包括: 办公管理用房 急救指挥用房,包括 120 急救电信接收台,配置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包括数据交换平台、数据中心和应用系统。并应设无线电指挥系统和足够的中继线。 无线电指挥系统应保证服务区域内无盲点,并保证双通。 120 急救中继线应按以下标准配置: 市区人口(万人) 中继线条数 <50 〉5 3 50—100 〉20 100—200 〉30 200—400 〉45 >400 〉60 工作人员值班用房(包括餐室、更衣、淋浴、厕所等) 急救车车棚或车库,可根据项目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及资金情况和建设地段的用地情况酌情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