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 济 法 基 础 第 一 章 总 论 法 律 关 系 法 律 事 实 :法 律 事 件 (自 然 现 象 、社会现 象 、法 律 行为 法 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 律 文件 ,不能作为法 的形式 法 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 、 不成文法 内容、 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 、 普通法 法 的内容:实 体法 、程序法 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 般法 和特别法 主体、 调整对象 和形式:国际法 、 国内法 法 的运用目的:公法 、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 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 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 裁终局原则(诉讼实 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 1 人, 副主任 2-4 人、 委员 7-11 人, 法 律 、 经 济 贸易专家不得少于 2/3 仲 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 名仲裁员或 3 名仲裁员组成, 3 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 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 双方当事 人签收后,即发生法 律 效力 裁决书自 作出之日起发生法 律 效力 民事 诉讼 民事 诉讼范围:民法 、婚姻法 、收养法 、继承法 (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 纷 ;经 济 法 、劳动法 (破产、劳动合同纠纷 ;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 和有关 事 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 回避制度 (证人不需回避 、 公开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 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 院审理第 一 审案件 外,当事 人不服第 一 审人民法 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 上一 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由上一 级法 院进行第 二审 合 同 纠 纷 :被 告 住 所 地 或 合 同 履 行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被 告 住 所 地 或 保 险 标 的 物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票 据 纠 纷 :票 据 支付 地 或 被 告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侵 权 行 为 :侵 权 行 为 地 或 被 告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铁 路 、公路 、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 :事故发生地 或 到达地 、最先降落地 、被 告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不动产纠 纷 :不动产所 在 地 法 院 管 辖 港口作业纠纷 :港口所 在 地 法 院 管 辖 继承遗产纠 纷 :被 继承人 死亡时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