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案例题 1. 2004 年初,企业甲、企业乙和企业丙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甲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6 万元;乙以厂房和设备出资,作价19 万元;丙以现金17 万元出资
后丙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4 万元
请回答: ( 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
(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 3)丙承诺出资17 万元,实际出资14 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 4)甲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1)该公司不能有效成立
根据《公司法》第23 条规定,生产性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 万
本题中实际出资人民币49 万,不符合规定
( 2)对非货币形式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 3)丙应当向其他已经足额缴付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4)甲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甲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出资作价16 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该类出资最高不得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的要求
2 甲、 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 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
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 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l/ 2 以上的董事或1/ 2 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
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
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1999 年 3 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 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 万元;乙出资1400 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
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00 年 5 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