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XX 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 44 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指: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生产的监管监察人员,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