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欢迎下载2011 年 4 月 12 日国家旅游局发布通知规定, 今后在调解旅游纠纷时,以《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为调解赔偿依据
* 请注意:划横线的为重点理解内容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一条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赔偿标准
第二条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赔偿标准未做出合同约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在处理相关旅游投诉时,参照适用本赔偿标准
第三条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客观原因或旅游者个人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预付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旅游者,否则按下列标准承担赔偿责任:(一)国内旅游应提前7 日(不含 7 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按下述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 7 日(含 7 日)至 4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 3 日至 1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0%的违约金
(二)出境旅游(含赴台游)应提前30 日(不含 30 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按下述标准向旅游精品文档
2欢迎下载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30 日至 15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出发前 14 日至 7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出发前6日至 4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 日至 1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第五条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
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向已随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