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创建日期:2024/7/16 信息来源:质监站在蓉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了切实贯彻《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关于贯彻<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关于贯彻<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贯彻《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法律规范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若干意见。第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的执法行为。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并向监督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 按规定填写的《成都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备案表》;(二)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备案文件;(三) 建设(监理)单位确定的见证取样人员名单和见证取样授权书;(四)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地铁工程)、高新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须提供《非国家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报告收讫通知书》或《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备案)资料收讫通知书》。 工程办理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后,建设单位领取《成都市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监督方案》。建设单位和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认真阅读监督方案,了解质量监督的相关事项,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第四条 地基(或复合地基))、桩基在第一检验批隐蔽验收前,建设(监理)单位应通知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派员到现场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对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对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并根据监督方案的要求进行监督交底。对复杂地基,除第一检验批以外的部分,监督人员可根据现场情况,要求建设(监理)单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