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人防工程的权利应该属于谁裁判要旨: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应归属国家,但是对于其使用收益权要视情况而定,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综合认定,假如小区的地下人防工程是由全体业主投资建设的,则使用、收益权应当归业主共同享有
案情:2024 年江西省赣州市中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将自己开发的中都豪江豪园商品房销售给购房户,地下室车位销售给了部分购房户
中都豪江豪园地下室面积为 20478
85㎡,其中 13733㎡为人防工程,6745
85㎡民用建筑工程,该地下室没有列入共用面积进行分摊出售
中都公司与业主签订的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小区地下车位及权属归出卖人所有
”中都公司在底下停车位(属于防空工程)通道另划出 25 个车位,以 6万元不等的价格销售
中都章江豪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认为中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业主的物权,而且严重影响了业主的通行,已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为此,业委会提起诉讼,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将地下车位恢复原状
裁判: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尽管该人防工程投资列入了开发成本,但根据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人防工程的面积并没有作为公共面积在全体业主之间分摊
中都公司与全体业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七条第五项以格式条款的形式与所有的业主约定了“小区地下车位及权属归出卖人所有”
该约定是当事人意思真实表示,属于合法有效的约定
人防工程地下车库属于该条款中的“小区地下车位”范畴
因此,业委会提出由其代表全体业主对地下车库 25 个车位进行出租并收取租金弥补无业维修基金的想法没有法律依据
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人防工程所有权及使用、收益权的归属问题
人民防空工程是指国家为了应对战争,增强城市整体和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