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人防工程的权利应该属于谁裁判要旨: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应归属国家,但是对于其使用收益权要视情况而定,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综合认定,假如小区的地下人防工程是由全体业主投资建设的,则使用、收益权应当归业主共同享有。案情:2024 年江西省赣州市中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将自己开发的中都豪江豪园商品房销售给购房户,地下室车位销售给了部分购房户。中都豪江豪园地下室面积为 20478.85㎡,其中 13733㎡为人防工程,6745.85㎡民用建筑工程,该地下室没有列入共用面积进行分摊出售。中都公司与业主签订的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小区地下车位及权属归出卖人所有。”中都公司在底下停车位(属于防空工程)通道另划出 25 个车位,以 6万元不等的价格销售。中都章江豪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认为中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业主的物权,而且严重影响了业主的通行,已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为此,业委会提起诉讼,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将地下车位恢复原状。裁判: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尽管该人防工程投资列入了开发成本,但根据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人防工程的面积并没有作为公共面积在全体业主之间分摊。中都公司与全体业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七条第五项以格式条款的形式与所有的业主约定了“小区地下车位及权属归出卖人所有”。该约定是当事人意思真实表示,属于合法有效的约定。人防工程地下车库属于该条款中的“小区地下车位”范畴。因此,业委会提出由其代表全体业主对地下车库 25 个车位进行出租并收取租金弥补无业维修基金的想法没有法律依据。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人防工程所有权及使用、收益权的归属问题。人民防空工程是指国家为了应对战争,增强城市整体和重点目标的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需要,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设备设施。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抢救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平战两用的防空地下室。因为人防工程建设的投资主体多样,因此导致了其所有权的复杂性,“平战结合”即战时提供人员、物资、车辆掩蔽,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场所,而且平常能作为商场、停车场、储藏间等使用的方针又导致了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差异性。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