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校舍安全工程的统一部署及《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依据《建筑法》、《城乡规划法》、《防震减灾法》、《防洪法》、《气象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防汛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8 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34 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91 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 78 号)等部门规章,特制定本指南。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城乡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加固改造和新建(包括迁建、拆除重建)工作,校舍鉴定和加固主要标准法律规范目录见附录 1,校舍新建工程主要标准法律规范目录见附录 2。第三条 校舍排查鉴定、加固改造和新建工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第四条 校舍排查结论及相关资料、鉴定报告、加固改造和新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和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除依法备案外,还应报当地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办”)备案。排查、鉴定和竣工验收后应按相关要求,将有关数据纳入全国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第五条 地震灾区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加固改造和新建工作应与当地灾后恢复重建相结合,统一组织实施,其技术要求还应遵守有关专门规定。一、排查鉴定篇一般规定第六条 校舍排查鉴定主要包括:校舍场址安全排查、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一)校舍场址安全排查。当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通过查阅资料和实地踏勘,必要时通过专项评估,对校舍场址遭受洪涝、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储灰库威胁以及台风、雷电、地质灾害、地震地质灾害、火灾危害等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提出是否需要迁移避险和专门处置的意见。(二)校舍建筑安全排查。在确认校舍场址安全或建筑物无法迁移避险,通过查阅档案和实地踏勘等方式对校舍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