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上海、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为便于执行已颁发的《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现将《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管理规定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第一本为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管道、泵站和驳岸五类工程;第二本为公用管道工程,包括给水、热力、燃气、电信和电力五类工程;第三本为市政公用厂、站工程,包括给水、污水、燃气和热力四类工程。这三本定额已先后于 1989 年 4 月 1 日、1991 年 5 月 1 日和 1993 年 6月 1 日发布试行。为了切实执行工期定额,特作如下规定: 一、总则 1、凡城市市政工程、公用管理工程、市政公用厂、站工程均应以工期定额为依据, 确定施工工期。 2、工期定额是加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科学地确定工期和考核工期的依据。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以工期定额的工期为基础确定合同工期,以保证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在编审可行性讨论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编制标书 、也应以工期定额的工期为依据确定工程总工期。 二、管理 1、建设部负责全国工期定额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负责本地区工期定额管理工作 2、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所属定额站内应设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工期定额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情况,编制补充定额项目、调整定额工期水平、制定工期定额管理细则,并对定额的调整、补充部分作出统一解释。 (2)、要将工期定额及其编制说明等有关文件转发市政公用工程计划、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银行等有关单位,必要时可召开交底会或组织业务培训工作。 (3)、监督、调协工期定额的实施。 三、实施 1、在某些市政公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特别原因合同工期需要变动时,施工企业要有正式报告,经有关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调整总工期。如有争议由主管部门裁定。 2、对于需要压缩工期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审定,在确认有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和必要的工程措施费用后,方可签订合同工期,由于不适当地压缩工期,造成质量下降或出现质量与安全事故时,必须追究签约人的责任 3、对于两项或两项以上市政公用工程同期交叉施工的工期应以定额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