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做好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安〔2024〕257 号各市建委,省有关厅局: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24〕201 号)和《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副本格式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质安函〔2024〕72 号)的规定及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第一批以及今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期工作指导原则 以科学进展观统领全局,根据统筹安排、严格条件、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总体要求,坚持监督管理与服务企业并重、全面要求与差异化管理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仔细做好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要利用延期工作的契机,进一步法律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和安全生产条件,促使企业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减少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以利于推动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延期企业审查范围 (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颁发管理机关)应当重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曾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 3 次以上(含 3 次)处罚、通报批判或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的; 4、未在原颁发管理机关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申请的; 5、原颁发管理机关因其它原因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的。 (二)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属于第(一)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查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经原颁发管理机关同意,可以不再对其进行审查。但此类企业仍需提交本通知规定的有关申请材料。 (三)对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不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的企业,如此前向其发放过安全生产许可证,本次延期将不再予以受理。 (四)对于已经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劳务分包企业,本次应依照有关规定予其延期;对于未对劳务分包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作出要求的地区,应统一要求本地劳务分包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延期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