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辽 宁 省 建 设 厅辽 宁 省 消 防 局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辽建发[2001]120 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各市建委(局)、环保局、公安消防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法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有关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方面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消防局、辽宁省环境保护局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加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文件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法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有关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方面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备案按单位工程实施,工程规模二等以上(含二等)且能独立划分使 用功能的也可按区段实施
第二章 规 划第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和环境建设后,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整体验收
对于小区内的住宅工程,按单体工程实行该规划项目分 段验收
小区内的其他单位工程要以整体规划验收作为竣工 验收备案的依据
对于单位工程规模二等以上(含二等)且能独立划分使 用功能的区段,可实行规划分段验收,并进行分段备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工 程竣工后,实行规划整体验收,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