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89 年 10 月 1 日) (89) 京建法字第 220 号 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 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 招标工程范围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一条 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含两千平方米)或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和区、县建委规定额度以内的新建、改扩建和翻建的建筑、市政工程以及宾馆、公共设施的翻建、室内外装修、更新、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除经市或区、县建委批准可不招标的以外,均应实行招标承包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主管机关为市和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或区、县建委)
《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的具体组织实施,由市和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和区、县招标办)负责
区、县招标办的成立,须经市建和核准
第三条 市招标办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法规、规章,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二) 起草或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章和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 (三) 对须由市建委审批开工且须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负责以下各项具体工作: 1、 审查招标工程条件; 2、 审批招标申请书(包括确定招标方式); 3、 核准招标文件; 4、 核准标底文件; 5、 核查投标企业资格; 6、 批准决标报告表
(四)具体指导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或其他重要工程招标; (五) 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纠纷的处理;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六) 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违章事件; (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