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文档1【精品 word 文档、可以自由编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法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施工阶段监理工作主要指项目监理机构对人员和设施的配备,以及对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活动,以及对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我市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依法对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第五条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和设施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专监”)、监理员应为本企业人员,且持证挂牌上岗。总监应有企业法人委托书。总监、专监必须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江苏省监理工程师。一级工程总监应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且注册专业与工程类别一致。项目监理机构应设安全监理人员,并由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通过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的监理人员担任。(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本办法附表规定的最低标准。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将经建设单位同意的人员配备名单和进退场计划报送监督机构。(三)除离职、无法继续从业、建设单位要求等特别原因外,自工程开工之日起半年内,监理合同相关文件中约定的总监和至少一名专监不得变更。施工过程中,项目总监变更每三年不得超过两次。变更后人员的资格和专业应符合相应岗位要求。总监和专监变更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及时报送监督机构。(四)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现场应具备独立的办公条件,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法律规范标准和常规检测仪器。现场检测仪器配备应符合附表规定。检测仪器应建立管理台帐,定期检定校核。第六条 在我市承接业务的省外监理企业,应及时按省住建厅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核验手续,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非驻苏监理企业单个项目管理核验登记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