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南京市长江公路桥梁隧道管理办法 (2024 年 9 月 7 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42 号公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京市长江公路桥梁、隧道的管理,保护桥梁隧道设施,保障桥梁隧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公路桥梁、隧道(以下简称桥梁隧道)的养护、路政和通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桥梁隧道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等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三条 市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桥梁隧道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具体监督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负责桥梁隧道交通安全、治安、消防和保卫工作。 南京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对桥梁隧道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桥梁隧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桥梁隧道经营企业应当仔细履行职责,依法做好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保护工作,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保证桥梁隧道常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接到举报后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七条 非收费桥梁隧道和政府还贷桥梁隧道的养护由公路管理机构实行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养护维修作业单位承担。 经营性桥梁隧道的养护由桥梁隧道经营企业负责。桥梁隧道经营企业可以采纳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养护维修作业单位承担。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桥梁隧道养护维修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与养护维修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养护维修队伍,配备专用养护维修车辆和机械设备。 第九条 桥梁隧道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法律规范、操作规程及合同约定进行定期维修和日常养护。 桥梁隧道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养护维修信息系统,及时将养护维修作业和巡查、检测信息等日常养护维修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桥梁隧道养护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