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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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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城市防洪工程设计法律规范1 总则1.0.1 为防治洪水危害,保护城市安全,统一城市防洪规划、设计和建设的技术要求,制定本法律规范。1.0.2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我国城市范围内的河(江)洪、海潮、山洪和泥石流防治等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工矿区可参照执行。1.0.3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及所在江河流域防洪规划为依据,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统筹兼顾、讲求效益。1.0.4 城市范围内的河道及沿岸的土地利用必须服从行洪要求,各项工程建设及其防洪标准不得低于该城市的防洪标准。1.0.5 重要城市的防洪工程设计在可行性讨论阶段,应参照现行《水利经济计算法律规范》进行经济评价 ,其内容可适当简化。1.0.6 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城市防洪工程,在可行性讨论阶段应根据现行《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范》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1.0.7 城市防洪工程可行性讨论和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应包括工程管理设计内容。1.0.8 地震设防区城市防洪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法律规范》的规定。1.0.9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除执行本法律规范外,涉及其它专业时,还应符合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2 设计标准2.1 城市等别和防洪标准2.1.1 城市等别应根据所保护城市的重要程度和人口数量划分为四等,见表 2.1.1。 2.1.2 城市防洪设计标准应根据城市等别、洪灾类型可按表 2.1.2 分析确定。 2.1.3 对于情况特别的城市,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防洪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2.1.4 城市分区设防时,可根据各防护区的重要性选用不同的防洪标准。2.1.5 沿国际河流的城市,防洪标准应专门讨论确定。2.1.6 临时性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以重现期在 5~20 年范围内分析确定。2.2 防洪建筑物级别2.2.1 防洪建筑物级别,根据城市等别及其在工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性划分为四级,可按表 2.2.1 确定。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3 防洪建筑物安全超高2.3.1 防洪建筑物的安全超高应符合表 2.3.1 的规定。 2.3.2 建在防洪堤上的防洪闸和其它建筑物,其挡水部分的顶部标高不得低于堤防(护岸)的顶部标高。2.3.3 临时性防洪建筑物的安全超高,可较同类型建筑物降低一级。海堤允许越浪时,超高可适当降低。2.4 防洪建筑物稳定安全系数2.4.1 堤(岸)坡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表 2.4.1 的规定。 2.4.2 建于非岩基上的混凝土或圬工砌体防洪建筑物与非岩基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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