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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土资源部修订版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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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土资源部修订版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申请先行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申请;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 (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批准先行用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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