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XX 省人事厅、XX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XX 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人专〔2006〕332 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博士后事业发展,我们对 2003 年印发的《XX 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人专〔2003〕124 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XX 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00 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XX 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优势,加快培养造就创新人才,推动博士后事业发展,努力为创新型省份建设提供人才支撑,根据《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博士后事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5号)精神,建立省级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为规范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来源于省财政拨款,纳入 XX 省人才强省战略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省级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由 XX 省人事厅统一管理,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自筹资金扩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补助。 (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补助。 (三)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 (四)优秀博士后表彰奖励。 (五)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在浙江工作一次性安家补助。 (六)必要的工作经费。主要包括。组织专家对博士后科研资助项目的评估、优秀博士后的评选、对各设站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召开会议、添置必要的工作设备及文件资料的印刷等费用。 第四条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流动站自筹资金扩招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各流动站(包括以各种形式联合建站单位)必须是在原有博士后招收规模的基础上扩大招收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包括进第二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优先予以补助; 2.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所进的流动站应与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紧密相关。 (二)申请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各工作站经批准招收进站的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