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 XX 县区供热管理条例(修正)[范文] XX 市 XX 县区供热管理条例(修正) (1996 年 5 月 30 日 XX 省 XX 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 年 7 月 18 日 XX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04 年 12 月 28 日 XX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 2005 年1 月 20 日 XX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 XX 县区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 XX 县区供热事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 XX 县区范围内的供热管理。本条例所称 XX 县区供热是指采暖供热;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依法取得供热资格的单位;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按规定用热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供热设施是指热源(电厂、锅炉房)、供热管网、换热站、室内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 第三条 XX 县区供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效率低、污染大的分散锅炉供热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供热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XX 县区供热规划和供热设施建设; (三)发放供热经营许可证; —1— (四)监督检查供热情况,对供热中出现的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 (五)配合有关部门核定热价,并监督热价、热费收缴执行情况; (六)总结、交流、推广供热行业的新设计、新工艺、新设备、新经验,提高供热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 XX 县区供热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建、房地产、环保、劳动、公安、物价、电业、银行等有关部门要配合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 XX 县区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在 XX 县区供热建设、供热管理和供热服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符合 XX 县区供热规划;经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建设单位应与所确定的供热单位签订供热管理协议。 第七条供热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新建供热设施工程投入使用后由建设单位保修 1 年。 第八条供热(产权)单位应加强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