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 80707【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4-08-14【生效日期】 1994-08-1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 市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1994 年 6 月 30 日 XX 省 XX 市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 年 7 月 30 日 XX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4 年 8 月 14 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含户籍在我市而离开我市和暂住我市的我国公民),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四条第四条夫妻双方均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将控制人口增长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把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第七条市、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人口计划,并实施监督考核; (三)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管理; (四)组织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病残和节育手术并发症的技术鉴定; (五)管理计划生育指标; (六)查处计划生育违法案件; (七)组织计划生育干部培训。 第八条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落实人口计划,审核、发放计划生育指标; (三)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 (四)统计上报计划生育报表; (五)组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培训; (六)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处计划生育违法案件。 第九条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下列工作: (一)宣传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